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成都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7号),触及成都海霸王食物有限公司出产虾味饺(速冻食物)。详细核对处置状况如下:
产品名称:虾味饺(速冻食物)(抽样单编号:GC17,出产日期:2020-07-17,规格型号:100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物》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运营单位: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
接到四川省食物药品查验检测院查验陈述(编号:SP2020A23370)后,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出产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物)900袋,合计90公斤,货值2460元;已出售900袋,合计90公斤;库存(未出售)0袋,合计0公斤。
经当事人成都海霸王食物有限公司剖析,构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在运送和贮存产品过程中未依照产品标明的“请于-18℃以下冷冻保存”的要求做寄存。鉴于以上状况,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请苍溪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帮忙查询相关状况。苍溪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苍溪县陵江镇兴贵水产批零部于2020年8月27日运用其批零部自有的非冷链箱式货车运送涉案产品;一起苍溪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苍溪县陵江镇兴贵水产批零部行政处罚决议书(苍市监处字﹝2021﹞8号)中载明“该批零部运用非冷链箱式货车运送涉案产品,车厢内温度未能到达产品的储藏要求,温度上升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成都海霸王食物有限公司对涉案批次产品做出厂查验和对留样产品做自检,过氧化值项目均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成都海霸王食物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将涉案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送检,经四川蓝城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查验,过氧化值项目符合规则规范要求。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所搜集的根据,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无法确定成都海霸王食物有限公司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违法现实建立,于2021年2月4日决议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经查,因冷链运送温度和出售终端贮存温度未到达储运要求,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催促经销商做好运送环节管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物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30日安排复查检验,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以上首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构成的法律文书文件。